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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产业园区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日期:2013-06-05

一、审批内容

为提高实体产业园(含专业楼宇)、虚拟产业园等互联网产业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对投资建设和优化升级的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园区信息化管理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包括:金融、物流、专业服务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设定依据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年资助园区总数不超过6个,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园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体产业园须位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须由深圳市法人企业注册并运营;

2、产业园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其中:实体产业园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上注册的网商数量不少于2万家;

3、实体产业园符合深圳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土地使用政策,具备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

4、实体产业园80%以上(含80%)的办公场地已经出租,且有60%以上的入驻企业是以互联网服务或电子商务经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虚拟产业园运营至少可以为网商提供5项公共服务;

5、有专业的产业园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须获得所在区政府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二)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可以是产业园物业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产业园管理运营机构,但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

2、申请单位注册地在深圳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申请单位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提升园区管理水平、提升园区配套服务能力的价值;

2、项目具有实用性。

(四)资助标准:

1、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50%和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

2、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同内容项目不得再申请资助;

3、已获得过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园区,如有资助项目到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再申请资助(资助项目未到完成期限的除外)。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其它需提交材料:

1、申请单位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3、税务部门提供的申请单位2012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实体园区提供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虚拟园区提供运营网站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实体产业园提供入驻企业名册(包括:企业名称、ICP或ISP编号、企业所属的互联网服务类型、企业租赁面积、租赁合同编号等)(原件,加盖公章);

 虚拟产业园提供注册商家数量的承若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必要时可被要求提供其他说明材料;

6、实体产业园提供管理制度、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园区投资概算(原件,加盖公章);虚拟产业园提供至少5项公共服务办理流程图。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20日至6月14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27日至6月18日。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联 系 人:陈跃群   电话:82107984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现场考察(本年度内考察过的企业不再重复考察)——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上报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互联网产业园区建设扶持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提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