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二、主管单位
福田区经济促进局
三、申请程序
第一步: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szft.gov.cn),点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专栏,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第二步:等候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称企服中心)的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网上提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三步: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指定窗口,企服中心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材料受理后的流程详见附表《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图》。
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要求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要求签字盖章,证明材料按本《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材料装订要求
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必须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本《申报指南》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小于5mm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简单装订,材料厚度大于5mm必须采用胶状、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装订封皮必须注明“支持类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装订不规范或者没有装订的材料,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四、支持方式和适用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支持。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资金规模限制。
五、限制和除外情况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
六、总部经济支持项目一览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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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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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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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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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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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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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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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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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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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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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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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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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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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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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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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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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贡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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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按其上年度相对前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5%,或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15%给予奖励。对因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等一次性额外收入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特别大的,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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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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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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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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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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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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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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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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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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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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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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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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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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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亿元企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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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田区年度纳税亿元以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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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特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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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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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总部企业认定和支持实行申请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福田区;(四)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五)综合型总部: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800万元;成长型总部: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500万元,且增长超过20%。(六)年度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市级机构可不受条件(四)限制;凡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
(一)总部企业认定和认定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同时申请认定奖励。
2、支持额度: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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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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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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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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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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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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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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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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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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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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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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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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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社团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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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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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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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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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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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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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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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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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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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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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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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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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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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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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0日前只认定综合型总部。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企业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的。
2、支持额度: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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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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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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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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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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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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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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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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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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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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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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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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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社团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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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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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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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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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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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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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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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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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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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有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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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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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落户奖励的,不再享受认定奖励。
(三)财政贡献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按其上年度相对前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5%,或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15%给予奖励。对因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等一次性额外收入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特别大的,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
2、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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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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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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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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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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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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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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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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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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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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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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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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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社团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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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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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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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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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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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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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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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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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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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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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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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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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申请一次性额外收入奖励的,必须在财务报告中对相关收入专门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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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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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总部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2、支持额度: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
打印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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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社团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4
|
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
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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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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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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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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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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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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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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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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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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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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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展商或业主确认,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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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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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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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一次性物业管理费支持,提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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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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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赁办公用房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2、支持额度: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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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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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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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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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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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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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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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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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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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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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盖章)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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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社团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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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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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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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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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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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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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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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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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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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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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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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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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租赁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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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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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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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一次性物业管理费支持,提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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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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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亿元企业奖
1、项目说明:对福田区年度纳税亿元以上企业。
2、支持额度: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特别奖励。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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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提交申请资料清单
|
打印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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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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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社团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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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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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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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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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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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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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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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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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亿元企业为总部企业的,直接申请财政贡献奖,不受理其纳税亿元企业奖申请。
八、补充说明
1、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原则框架内微调当年受理种类、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单位应按最新公布准备相关材料。
2、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享受本实施细则支持后,可以申请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限制和除外条款规定,申请企业应认真理解、综合考量后提出申请。受理和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网上申报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先后决定受理的项目,对其他限制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初审。
3、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九、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址
1、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会堂一楼南门)
2、华强北赛格科技园3栋西8楼服务窗口
(二)窗口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三)业务咨询电话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82586688
区经济促进局:82918333-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