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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11-0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产业第一的思想,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中放大“功能罗湖”的价值,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向重点产业的倾斜,做大做强罗湖的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产业,促进辖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造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3]175号)、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5]22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和《深圳市罗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罗府[2004]57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5000万元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发展,通过对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等产业的扶持,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优势,提升商贸物流业整体竞争力,扩大黄金珠宝产业集聚效应,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
第四条 符合深圳市有关资金政策扶持的企业或个人,除按规定享受市补助或奖励外,也同样适用本暂行办法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面向罗湖辖区从事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或符合扶持标准的个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深圳市鼓励发展井对罗湖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或项目。
(二)企业在罗湖注册井按章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其它。
第六条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负的特点,专项资金分别以奖金、贷款贴息、配套资金、补贴等不同方式给予扶持:
(一)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和对罗湖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按一定标准给予资金奖励。采取“从高奖励原则”,若企业或个人同时符合若干奖励政策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按企业或个人受益最多项目给予扶持,不重复奖励。
(二)贷款贴息: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企业项目融资,采用贴息方式支持企业使用银行贷款。
(三)配套资金:对获得国家、省、和市专项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辖区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的市政环境改造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扶持。
(四)其它补贴:对属于鼓励范围的企业和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于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鼓励重点产业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奖励产业龙头企业。组织辖区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设计创新、加工工艺创新、废物利用创新等比赛,对优胜者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获得国家和国际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的企业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加大对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力度,对帮助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照该项目对罗湖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及招商引资力度的大小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1 O万元一次性奖励。金融、商贸物流、黄金珠宝、文化创意企业按行业确定不同扶持措施。
第八条 金融企业扶持措施:
(一)对新设或新迁入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按注册资金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本部新购、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高管人员住房给予补贴对在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购自用办公用房按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在罗湖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合同期3年内每年按面积予以一次租金补贴。按照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核定的名单,对在罗湖辖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或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的高管人员,按每个职位每月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按年直接发放至金融机构。
(三)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而获得深圳市政府金融创新有关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商贸物流企业扶持措施:
(一)重点扶持商贸物流龙头企业。对上年度列入国家商务部公布的全国连锁经营企业30强或广东省龙头商业企业名单的企业、或辖区内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排在前5名的连锁企业、或通过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及项目认定的企业、或新建成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大型商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跨国企业入驻罗湖。对新进入罗湖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采购中心的国际连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井对其本部新构或租赁办公场地参照金融企业的方式和标准提供补贴。
(三)推动酒店业升级改造。协助辖区有改造计划的酒店申请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支持,对使用清洁能源、已创建绿色酒店或实施升级改造的星级酒店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店给予一次性补贴。(四)帮助大型商贸企业融资。对大型商贸企业在罗湖开设商业网点、建立物流配送体系和企业内部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融资,给予融资利息一次性补贴。
(四)帮助大型商贸企业融资。对大型商贸企业在罗湖开设商业网点、建立物流配送体系和企业内部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融资,给予融资利息一次性补贴。
(五)推进特色商业街区改造建设。鼓励小区商业的发展,对于各街道办事处参与或支持改造建设的特色商业街。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鼓励盘活闲置商业物业。对于辖区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闲置面积较大的商业物业,为提高出租率,鼓励中介机构参与这些闲置物业的招商,对明确物业主题、推动整栋物业入驻率大幅上升的中介机构区别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推进连锁商业进小区。对于连锁商业企业进驻小区开办连锁分店、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租金补贴。
(八)加大商贸业整体宣传推广。举办辖区商贸企业广泛参与的大型主题活动,对罗湖南贸业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井对人民南等商业片区进行改造后规划定位研究,所需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条 黄金珠宝企业扶持措施:
(一)技术改造创新补贴。参照深圳市技改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深圳市技改补贴额度以企业获得贷款所要花费的各种手续费为限。全面推进污染减量化,对使用先进环保设备及工艺达成减废目标的企业给予补贴。
(二)珠宝设计创意奖励。对辖区获取国内、国际珠宝设计大赛奖项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珠宝企业市场拓展补贴。在专项资金中每年列支市场拓展补贴资金,组织珠宝企业参加国内外较有影响的会展,井为参展企业自和展位提供展位费补贴
 (四)生产性融资贷款贴息。组织品牌好、信誉高的珠宝企业建立集中基地“金融小区”,按照自愿的原则,形成“互保”机制,一家企业申请生产性短期贷款, “金融小区”内的所有企业共同担保。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专项列支对“金融小区”内的该类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企业扶持措施:
(一)扶持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积极扶持企业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基地、聚集基地和数学培训基地,对开办方由此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井在基地建成后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进入基地的企业和项目申请资助的,在其入驻的前3年内,每年按面积给予生产和办公场所租金补贴。
(二)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除享受深圳市政府有关政策外,区政府安排对应的配套资金,井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已在深圳电视台和广东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给予原
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较高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广东省以及深圳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区企业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按其年度发行销售收入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外,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奖项的辖区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对于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重点文化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市级奖项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再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财政、贸工、科技、环保、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爱理扶持申请,组织对申请对象的评审,并对社会公示。
 (二)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以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对扶持项目的验收,井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其它。
第十四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后,根据行业归属由区贸工局或区文化局进行审核井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50完元以上的资金安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井定期对扶持项目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价。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等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由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等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