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关于发布《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科工贸信市场字〔2010〕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深府〔2007〕214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三)对资助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以下项目予以资助:
(一)在本市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
(二)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自动化加工系统等项目;
(三)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
(四)取得国际标准认证;
(五)开发购物公共电子平台;
(六)融资支持;
(七)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八)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有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蔬菜配送企业,不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3种形式。其中补贴是指事后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九条 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资助项目,每年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深圳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
(二)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且近两年所配送或销售农产品的年度平均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予以资助:
(一)对项目建设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的部分给予贴息,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安排贴息;
(二)项目建设资金采用自有资金的部分,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但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大型连锁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商贸流通的自动化加工系统等项目(用于蔬菜、豆制品和猪肉除外)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
(二)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且近两年所配送或销售农产品的年度平均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该类资助项目的资助总数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项目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社区连锁零售商店或居民服务网点;
(三)新增的社区连锁零售商店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以经营生鲜、肉菜、小日用百货、药品等商品为主,或新增的社区连锁居民服务网点营业面积在50-500平方米,提供早点、快餐等为主;
(四)依法经营,无食品安全事故。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予以资助:
(一)特区内每年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元予以补贴;
(二)特区外每年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20元予以补贴;
(三)补贴期限为2年。
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的营业面积以销售或租赁合同确定的面积为准。
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自开业后一年内停业的,取消对其第二年的补贴;对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业态的门店因更名、转让、合并等以新企业形式出现的,不予重新计算补贴。
第十三条 商贸流通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等国际认证的,由专项资金对取得认证证书所支付的申请费、审核费、注册费等一次性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发网上购物公共电子平台和BtoC电子商务软件,并免费供商贸流通企业使用的,由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对前款规定的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为一个。由市科工贸信部门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取得再担保贷款的,由专项资金按照再担保贷款一年期利息的70%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行业内的成长性强企业和对深圳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一)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15%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30%,且在本市以外两个以上省市增开设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奖励30万元。
前款规定的奖励,同一企业最多可获得两次奖励。
第五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目标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支出结构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规定,向社会公布。
市科工贸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后60日内完成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项目计划文件。
第十九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对申报的资助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对贴息、补贴类项目,由市科工贸信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属于事前资助的,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及经费使用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属于事后资助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二)对奖励类项目,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考察及资料审核后,组织中介机构审计。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科工贸信部门按评审或审计结果提出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市科工贸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人个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出。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调查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请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备齐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的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证明材料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贴息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报告一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工贸信部门申报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应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最后一次贴息款。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补助类项目,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科工贸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出资助资金决算报市科工贸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剩余资金应当返还专项资金。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评价;并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市科工贸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相关部门对市科工贸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的,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落实整改意见,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理、安全、有序、透明。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每年将实施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一年内将自查、自评的结果报市科工贸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检查评价结果调整资金预算规模和结构安排。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专项资金,将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计监督等工作经费,由市科工贸信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中向市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