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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互联网基础服务创新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来源: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网站 日期:2012-03-30

一、审批内容
    本计划针对互联网基础服务企业为开展基础服务及技术支撑服务而投入的技术提升和运行维护费用给予资金资助。
    支持的细分领域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及其它为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支撑等第三方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20个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满一年;
    2、申请企业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CP或ISP经营许可证;
    3、申报项目须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赢利增长能力;
    4、获得过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请资助;
    5、项目申请资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且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6、申请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7、应用服务创新和基础服务创新项目,申请企业只能申请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stias.szsitic.gov.cn/stias/jxwIndex.jsp,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所开展服务主要服务界面截图;
    (十)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或ISP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可以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stias.szsitic.gov.cn/stias/jxwIndex.jsp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3月30日至4月17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30日至4月20日。
    联系人:陈跃群、王倩 电话:82107984、82107815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现场考察(本年度内考察过的企业不再重复考察)――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