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对2012年度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务或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且取得至少200万元以上服务(销售)收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200个,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联合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2012年8月1日前注册成立);
3、须有在深圳建立并正式运营的电子商务网站(公司官网);
4、公司网站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
5、2012年度电子商务服务(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6、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
7、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本计划类别的资助,以前曾经获得过本计划资助的企业不可再重复申请。
8、今年已获得过市级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不得再申请。
9、曾经获得过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但资助项目到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企业,不得再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服务规模资助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享受税收减免的证明文件(验原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电子商务服务(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申报项目相关网站或服务主要页面截图(需能完整体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或交易流程)。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企业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28日至9月13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2日至9月16日。
3、联系人: 陈跃群 联系电话:82107984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创委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组织现场考察(本年度内考察过的企业不再重复考察)――上报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创委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天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企业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咨询服务
联系人:洪培林、鲁贞松
电 话:88916896、88916895